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城市给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含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见表2。经协商合同单价甲项为180元/m3,乙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滞留金。
3.当子项工程实际累计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l.2计算。
5.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
6.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项 目 第1月 第2月 第3爿 第4月
甲项 500 800 800 600
乙项 700 900 800 600
每一个月工程价款为500×180+700×160=202000(元)=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00%-5%)=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工程师签发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问题
1.预付工程款是多少?
2.第二个月至第四个月,每月的工程量价款是多少?工程师应签发的工程款是多少?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答 案:1.预付款金额为:(2300×180+3200×160)×20%=l85200(元)=18.52(万元)
2.第二个月:工程价款为:800×180+900×160=288000(元)=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1.2×(100%-5%)=32.832(万元)
本月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3.028+32.832=55.86(万元)
第三个月:工程价款为:800×180+800×160=272000(元)=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7.2×1.2×(100%-5%)=31.008(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18.52×50%=9.26(万元)应付款为:31.008-9.26=21.748(万元)
因为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所以第三个月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四个月:甲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27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2300m3超出400m3,已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超出部分其单价应进行调整。超过估算工程量10%的工程量为2700-2300×(100%+10%)=170(rd)。这部分工程量单价应调整为180×0.9=162(元/m3)。
甲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70)×180+170×162=104940(元)=10.494(万元)乙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30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少200m3,未超过估算工程量的l0%,其单价
不予调整。乙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60=96000(元)=9.6(万元)本月完成甲、乙两项工程量价款合计为:l0.494+9.6=20.09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094×1.2×(100%-5%)=22.907(万元)
本月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1.748+22.907-18.52×50%=35.3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