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方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范围内的额外利益。这种做法违背了保险合同签订和实施的( )原则。
A.损害赔偿原则
B.代位求偿原则
C.可保利益原则
D.最大诚信原则
答 案:CP140保险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原则。保险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即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签约或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和承诺;可保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否则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近因原则,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是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损害赔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向保险人索要赔偿和申请保险金的权利;代位求偿原则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