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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1999年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某宗地的使用权,土地用来建高档住宅,楼面地价为4500元/m2甲

时间:2018-02-07

甲公司1999年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某宗地的使用权,土地用来建高档住宅,楼面地价为4500元/m2。甲公司拟分两期建设80栋别墅。当第一期40栋于2002年12月竣工时,因债务纠纷被法院裁定拍卖20栋还债。拍卖行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所评估出拍卖底价为 4800元/m2。拍卖行在当月以此为依据拍卖,卖出6栋,平均价格为4860元/m2,其余14栋无人承接,退还给甲公司。当2005年6月第二期工程竣工后,建成的别墅以6200元/m2售出,甲公司因此而指责乙房地产估价所当时评估的拍卖底价过低,而且别墅的拍卖底价竟然只比楼面地价高300元/m2,远低于其投入的建设成本,很不合理。而乙房地产估价所坚持当时的估价结论合理。请问,乙房地产估价所依据哪些理由来坚持当时的估价结论?

答 案:
乙估价所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说明自己给出估价结论的理由。
一是从估价目的看,当时估价所是按照以拍卖评估对象偿还债务的情况进行评估测算的,需要考虑限期变现偿债因素,而第二期别墅的售价是在公开市场交易情形下达成的价格;
二是从估价时点看,拍卖时是2002年12月,而第二期工程在2005年6月竣工后出售,时点不同相应房地产市场状况也会不同;
三是从估价对象看,当时的估价对象是第一期别墅,建筑具有单件生产的特点,第二期别墅当然与第一期别墅会有所不同,加之一期工程完工后,环境、配套、人气、物业管理等因素相应改善,对第二期工程销售产生有利影响;
四是应该说该两期工程的售价主要受到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个别工程的实际成本因素不能用来衡量房地产价格的高低,而应以平均的社会一般水平成本衡量;
五是从市场销售结果看,拍卖底价为4800元/m2,售出6栋的平均价格为4860元/m2,比较吻和,卖时只卖出20栋中的6栋,说明在当时的拍卖成交价格水平上,市场的需求并不旺盛,需求少也会导致成交价格低,从市场方面反映了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试题分析
对于估价结论是否合理不能简单地进行价格上的比较,应从多个角度来进行认识。因为估价对象具有单件性的特点,估价结论是基于估价时点的条件作出的,估价结论具有一定的应用有效期以及市场条件的剧烈变化都会限制原有估价结论的应用。因此本题可以从估价目的、时点、对象、别墅开发的个别成本与客观成本的差异、市场销售的结果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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