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贷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3月8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含增值税税额,则实际收到的价贷为()元。
A.20638.80
B.21060
C.22932
D.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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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A
【答案】A
【解析】实际收到的价款=(20000-20000×10%)×(1+17%)-(20000-20000×10%)×(1+17%)×2% =2063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