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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7日,贺州市某中学法制副校长到该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通过“互动”的方式,让该校师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接受了一次法制教育,品尝了一桌丰富精美的“法律知识盛

时间:2018-06-10
2012年5月7日,贺州市某中学法制副校长到该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通过“互动”的方式,让该校师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接受了一次法制教育,品尝了一桌丰富精美的“法律知识盛宴”。
法制副校长:同学们,我首先介绍几个现实中的案例:
案例一:某校八年级2班学生肖某不思上进,旷课、夜不归宿,与社会上所谓的“哥们”在一起吸烟、酗酒、进营业性网吧,多次受到该校领导老师的批评教育。
案例二:郭某初中辍学后,因无钱上网,就经常在学生上学的路上多次向学生强行索要钱物,并多次拦截殴打学生,还多次进入学生宿舍偷窃学生财物,后被老师发现并抓住扭送到派出所,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案例三:李某、刘某非法用车辆将张某等16名智障人员拉到贺州市某大理石粉体厂搬运粉体,充当苦力,非法占有16名智障人员的所的劳务费。4月13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刘某犯强迫劳动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二年有期徒刑。
(1)法制副校长:下面请同学们说说这三个案例分别属于什么行为?
甲同学:案例一肖某的行为属于
乙同学:案例二郭某的行为属于
丙同学:案例三李某、刘某的行为属于
(2)法制副校长:这三个同学的回答非常好。我们继续分析案例。案例一、二的行为与案例三的行为之间的联系是怎样的呢?
丁同学:案例一、二的行为与案例三的行为,它们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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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制副校长:最后,为了你和你的同龄人远离违法犯罪,请提出几点警示。
戊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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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副校长:这节课非常成功,谢谢同学们!
正确答案:
(1)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
(2)不良行为一般都是违法行为,它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社会也有一定的危害。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犯罪。
(3)我们要遵循法律而生活;法律所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所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所禁止做的坚决不做。(回答三点即可,言之有理,酌情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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