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的感想怎么写篇1
一,把“工伤预防”提到最高层次时间:2007-12-28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众多的死伤人数,巨大的经济损失,鲜血淋淋的悲惨场面,无不让人触目惊心,悲痛万分。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和工伤工作,从《劳动法》到《工伤保险条例》,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层层都有责任制,无论立法还是建章立制,不可谓不完备。安检和各主管部门不停地检查、调研、开会、发文件,也是有声有色。
各个矿区和生产单位,也无一例外地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口号印到纸上,写到墙上,细化量化,无不面面俱到。事故的责任人,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摘了乌纱帽,有的被依法治了重罪,处理不可谓不严厉。
可为什么矿难还是时有发生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还是预防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从矿难的现场看,不管是国营大矿还是私营小矿,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章都很全面,但都没有把预防措施落实到每个班组,每个矿工,每个细节。
2004年陕西省铜川市陈家庄矿难发生前,瓦斯就超标了,却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反而违章放炮,最终引起爆炸。近来的几起更明显,知道存在隐患,中央早已明令关闭,这是最大的最及时的预防措施,但却没有落实,仍然非法开采,最终难逃劫难。
从例行的检查看,多数矿山和生产单位,也都把“安全第一”写到了显著的位置,但那只是好看而已。在个别黑心矿主心里,只有金钱,在某些地方领导眼里,只关心高产高效,只关心产值数字。
那些有预防的措施,也不去落实。“这样的煤矿怎能不发生事故?”最早开展工伤保险和预防的德国就和我们不同。
120多年来,德国一直非常重视工伤预防,工伤正逐年下降,他们不但在社会法典里,规定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机构的首要使命和任务,而且同业工会更进一步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并设众多的监督员严格监督预防法规和措施执行情况。如果我们也像德国那样——不但注重法典,而且注重执行,做到预防第一,严格操作规程。
就能减少或避免矿难发生;如果我们早些增加安全设施,规范操作,就不会埋下安全隐患;如果我们舍得投资,让每个职工都能接受专门的培训,达到持证上岗,工人们就能及早发现险情,采取预防措施;如果……可惜,这些“如果”只有到了事故发生以后才想到,来得太晚了。每当目睹那悲惨的场面,想起那些鲜活生命的逝去——活着的人都会深感不安,是我们以前的预防措施落实不力,才造成了一起起的矿难。
作为生者,我们有责任重视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采取并落实积极的措施,避免伤害,减少损失,为了活着的,也为了死去的……(山东省沂水县劳动局李玉江刘金川)编辑:水澜二,浅谈脊髓损伤后我的精神转变(2004-11-2310:56:05)作者:王建学(广州工伤康复医院神经康复科病友)一个人健全的躯体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是一个人的精神.脊髓损伤是由于各种内外因素致脊神经通路遭到破坏,损伤平面以下运动、感觉及大小便不同程度功能障碍。不仅给患者带来躯体上永久的痛苦,更是给患者心理上带来巨大的伤害。
如果患者不能及时的渡过心理上的难关,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很有可能产生自闭、绝望、及轻生,所以脊髓损伤患者对疾病康复及对今后人生的心理转变显得极为重要。作为一名脊髓损伤患者的我有着亲生体会。
因那次意外的事故,我虽然得到了及时的救治,但术后的现实却给了我当头一棒,我不能行走,不能控制大小便,双下肢毫无感觉。我悲观、绝望,这当头的一击对刚刚大学毕业的我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好在家人给了我无微不致的关照,女友给了我信心和勇气,使我渡过了那痛苦的分分秒秒。但我还是不能接受生命的航船从此浅搁,那段时间我喜怒无常,无故对家人发脾气,常常暗自流泪,我甚至想到了死,但转念又想我的父母怎么办,我的亲人又如何来承受这种痛苦,真是不管你的生命是否能承受的起这种负荷,都要艰难的走完一生!随着康复治疗的开始,我的双腿竟可以慢慢的移动,这微小的变化却给我带来了无比的信心和勇气,这证明我将来还能行走——我看到了未来的曙光。
从卧床到站立,从寸步难行到颤颤魏魏的迈出第一步,后来可以平地扶杖行走,我的每一天都充满了欣喜,我与医生、治疗师、护士朝夕相处,从他们口中我了解到我的病情将后会发生的转机,我的心理开始平静了许多,也理智了许多。时间又过去了好几个月,我下肢康复进展出现了缓慢情况,进入了一个平台期,我虽能走,但走得一跛一跛,还有大小便控制能力差,,我还年轻,还要娶妻生子,这是我的心病,父母更是焦急万分,他们走遍全国的许多医院,中药也吃了不计其数,但现代医疗技术在我的病情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我还是老样子,但亲人和朋友们都仍在鼓励我,要我坚强起来,一生也不能放弃。后来,我来到广州工伤康复医院,这里宁静的山水和清新的空气为我提供了优美、舒适的康复环境,这里有先进的治疗仪器。
治疗师们专业、敬业的工。
我们公司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让我们写一篇2
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绝大多数工伤事故都是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意识较差造成的。
一些新进入企业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对所要从事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操作是十分陌生的,因此,新进入职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显的十分重要。同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行为发生,维护生产秩序。
企业要想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就必须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对职工要经过培训后方能持证上岗,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工伤报告怎么写篇3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其中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1](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2])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报告怎么写,范文,谢谢篇4
一、发生事故的日期、时间、地点(岗位);二、证人;三、当日救治医院及转院(指定医院)的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
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也须具备上述材料。
切记:你的住院情况。也就是通常说的复印病历只能到医院复印一次,不能复印第二次,因此,各项病历、检查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须自己进行复印留底。
不过,这些事情是由你所在的单位负责的,不需你去办理。一般是由你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填写《工伤报告》,然后由公司填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市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交予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然后再到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伤残鉴定。最后由公司代理申请工伤待遇。
给单位怎么写工伤陈述篇5
不需要给单位些什么。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就可以,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的,单位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