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该保险由企业缴纳。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职工申请享受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待遇的材料:
1、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终止妊娠不需提供)。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分娩或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7、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合并症、并发症的,还应提交出院小结和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职工申请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待遇的材料: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所需材料按以上规定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还应提交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生育前未就业证明和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用人单位申请拨付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还应提交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保未满1年的,还应提交:
1、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