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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

时间:2017-11-30
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鑫公司应于同年6月7日支付货款302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麟公司发现海鑫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鑫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麟公司于5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B.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鑫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天麟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天麟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天麟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天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鑫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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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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