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必须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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