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生效的民事判决一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B.执行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
C.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D.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
答 案:ABC本题考核民事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生效的民事判决除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外,还可以由与第一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执行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申请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申请执行的期间均为2年。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作为执行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了义务,也不发生执行程序的问题。所以选项E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