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机械设备,2009年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9月以赊销方式销售给某机电公司机械设备5台,共计不含税售价680000元,另应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3510元。合同约定12月将全款付清。机电公司本月现金流量富足,于是在本月提前付清了全款,本企业为此给予机电公司1%的现金折扣。
(2)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某单位大型机械设备1台,金额为245700元。合同约定9月~11月每月付款81900元,本月月末尚未收到款项。
(3)当年3月1日委托某商业企业代销10台小型机械设备,协议规定,商场按每台含税售价25000元对外销售,并按该价格与企业结算。设备已发送商业企业,到本月止未收到代销清单。
(4)将本企业试制的机械设备1台转为自己使用,本月移送并开始安装。设备账面成本为35000元,无同类型产品销售价。
(5)外购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6800元,货款已经支付,防伪税控发票尚未认证。
(6)进口原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50%。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5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0元,取得运费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假设该企业上期无留抵税款,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其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 案:(1)应纳销项税额=[680000+3510÷(1+17%)]×17%=116110(元)
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但提前付款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2)应纳销项税额=81900÷(1+17%)×17%=11900(元)
(3)应纳销项税额=25000÷(1+17%)×17%×10=36324.79(元)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l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4)应纳销项税额=35000X(1+10%)×17%=6545(元)
(5)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防伪税控发票认证后,才能申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暂时不能抵扣。
(6)进口原材料应纳增值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120000+(120000×50%)]×17%=30600(元)
运费进项税额=(5000+100)X7%=357(元)
进项税额合计=30600+357=30957(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116110+11900+36324.79+6545—30957=139922.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