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0万元。经某注册税务师审核,在“财务费用”账户中扣除了两次利息费用:一次向银行借人流动资金2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支付利息费用4.5万元;另一次经批准向职工借人流动资金50万元,借款期限9个月,支付利息费用2.25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的金额为( )万元。
A.0.9138
B.0.5625
C.0.2133
D.0.6314
答 案:B向银行借入的,利息费用4.5万元可以全部扣除;向职工借入的,要计算确定:向银行借入流动资金利率=4.5?2?200=4.5%,向职工借入流动资金准予扣除的利息=50?4.5%?9/12=1.6875(万元),总共利息支出可以抵扣的金额=4.5 1.6875=6.18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5—1.6875=0.5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