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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火灾损失合计( )元A.29

时间:2018-03-28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火灾损失合计( )元。

A.299000

B.347000

C.292000

D.282000

答 案:AB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60000元,60000?60%=36000(元);营业收入总额为2000000 300000 100000=2400000(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400000?0.5%=12000(元),所以只允许扣除12000元,需调增60000-l2000=48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400000?15%=360000(元)>实际发生数250000(元),所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火灾中损失的原材料,按账面成本和转出的进项税额扣除获得的保险赔款后的净额在税前扣除,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100000 100000?17%-80000=37000(元)。被消防部门处罚的10000元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当年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火灾损失合计=12000 250000 37000=29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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