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V1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V1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2008年3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V1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该企业本期继续留抵税额为
( )万元。
A.0
B.1.8
C.2.27
D.5.8
答 案:D来料加工贸易复出E1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300+100)=13.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90)×(17%-11%)=12.6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00×17%-(60-13.5-12.60)-12=-28.9(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00-90)×11%=23.10(万元)
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8.9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23.10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23.10万元。
退税后,继续留抵税额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