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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铜矿开采企业为增值一般纳税人,2008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时间:2017-09-22

河南某铜矿开采企业为增值一般纳税人,2008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铜矿石5000吨,不含税单价30元/吨;将开采铜矿原矿1000吨加工成铜锭,本月将加工钢锭的10%对外投资并承担投资风险;将加工铜锭的60%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40000元;将加工的铜锭的10%赠送给某公益组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支付运费14000元、装卸费2000元、公路建设基金4000元,并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本期自废旧物资单位购进废旧金属,取得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00元。该企业对上述业务税务处理不正确的是(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铜矿资源税税额为5.5元/吨)

A.应纳增值税35140元

B.应纳资源税33000元

C.赠送铜锭给公益组织,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D.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0,则该业务的抵扣进项税为0

答 案:D
自产货物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资源税=(5000+1000)×5.5=33000(元)
加工的全部铜锭总售价=240000÷0.6=400000(元)
增值税=5000×30×13%+400000×80%×17%-25500-(14000+4000)×7%-120000×10%=35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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