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雇员王某2008年12月29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9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7500元,领取当月工资3500元。王某当月将自己一处商业用房进行拍卖处理,拍卖成交价格为15万元,但无法向税务机构提供合法的财产原值凭证。假定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00元,王某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 )元。
A.8905
B.5505
C.9005
D.9425
答 案:D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87500-10000×3=575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57500÷9=6388.89(元)。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388.89-2000)×15%-125]×9=4800(元)
领取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2000)×10%-25=125(元)
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125=9925(元)
拍卖的个人所得税=15×3%×10000=4500(元)
合计=4925+4500=9425(元)
【提示】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