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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2008年5月

时间:2018-05-13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2008年5月出口设备40台,出口收入折合人民币200万元。本月国内销售设备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人民币;国内购进货物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期末留抵税额6万元,该生产企业5月份留抵下期抵扣的税额是( )万元。

A.0

B.22

C.23

D.68

答 案:C
当期免抵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1%)=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17%-(68-12)-6=-45(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1%=22(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的应退税额=2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22-22=0
5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
=45-22=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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