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张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8%,当年12月收到利息。从沪市交易所取得股息2000元。张某2008年利息、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600
B.1800
C.2000
D.1400
答 案:B从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8%×20%=1600(元)从沪市交易所取得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50%×20%=200(元)
张某2008年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600+200=1800(元)
【提示】公司与民间个人之间的借款,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并不是“储蓄存款利息”,税率仍然是按2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