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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珠宝首饰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8年8月向某食品集团企业销售自产的铂金戒指取得含税

时间:2017-10-29

某珠宝首饰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8年8月向某食品集团企业销售自产的铂金戒指取得含税收入158950元,销售金银镶嵌项链取得含税收入35780元(该集团企业主要用于配合市场营销赠送VIP客户);向某经营金银首饰的商业企业销售镀金镶嵌手镯取得不含税收入12378元;取得铂金项链修理、清洗收入780元。(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为

( )元。

A.4048.29

B.5983.16

C.9559.59

D.5286.09

答 案:C
铂金戒指、金银镶嵌项链属于金银首饰征收范围,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税;镀金镶嵌手镯非金银首饰,于生产环节征税;金银首饰零售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该企业应纳消费税=(158950+35780)÷(1+17%)×5%+12378×10%=955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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