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位于县城),本年发生的业务如下:
(1)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完成一办公楼的建造项目,工程价款1358万元。另外,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600万元,施工期间耗用建设单位水、电共45万元。
(2)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完成一项桥梁工程,该公司上报的工程合同注明工程劳务款为389万元,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250万元,部分电器线路器材56万元;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获得提前竣工奖42万元,优质工程奖18万元。
(3)在外省承包一项建筑工程设计,取得工程设计收入340万元。
(4)在县城内自建统一规格和标准的商品房若干栋,工程总成本3880万元;销售其自建商品房的60%,取得销售收入3600万元;另将其中的10%作为公司的办公楼、15%抵顶建筑材料价款;该合资公司所属的物业部收取物业费178万元,其中,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费共计98万元。(建筑成本利润率为10%)
根据上述业务,回答 75~78 题:
第 75 题 建筑公司在业务(1)中应纳营业税为( )万元。
A.60.O3
B.60.09
C.67.08
D.68.25
答 案:B(1)对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水电消耗也是营业额计税组成部分。
该建筑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1358+600+45)×3%=60.09(万元)
(2)建筑业包工不包料工程的营业额,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双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389+250+56+42+18=755(万元)
(3)工程设计属于服务业,依法征收5%的营业税;自建的商品房中的10%作为公司的办公楼,属于自建自用情形,不缴纳营业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340×5%+3600÷60%×(60%+15%)×5+3880×(1+10%)÷(1-3%)×3%×(60%+15%)+(178-98)×5%=345(万元)
(4)本期应纳营业税合计=60.09+755×3%+345=427.74(万元)
营业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427.74×(1+5%+3%)=461.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