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广告费支出220万元,业务宣传费8万元;2005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发生广告费400万元,业务宣传费60万元,则2005年该企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共计可扣除( )。
A.490万元
B.480万元
C.150万元
D.495万元
答 案:A2001年的1月1日起,对于食品、日化、通信、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等10类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可在年度销售额8%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额的5‰范围内据实扣除。2004年的广告费扣除余额=220-2000×8%=60(万元),2004年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00×5‰=10(万元),实际发生8万元,可以全部扣除;2005年的广告费扣除限额=6000×8%=48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额400万元,结余80万元,可以结转上年的60万元来抵扣,即本年可以税前抵扣广告费460万元;2005年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6000×5‰=30(万元),本年业务宣传费60万元,超30万元,不得抵扣和结转以后年度。共计扣除额=460+30=4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