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生产销售A牌、B牌卷烟,同时经营进口卷烟。2008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B牌卷烟相同的卷烟,已经按规定提供牌号和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收回该加工的B牌卷烟,支付联营企业的加工费用(不含税)280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联营企业已经就该品牌卷烟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1140万。
(2)自其他企业购进已税烟丝不含税买价180万元(该批烟丝已经确定缴纳了消费税)。自某烟丝加工厂购进烟丝不含税买价150万元,上述烟丝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已入库。
(3)发往B烟丝加工厂烟叶一批,委托B烟丝加工厂加工烟丝,该批烟叶的账面成本35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5万元取得税控专用发票,该烟丝加工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从国外进口卷烟1000标准箱(每条200支),支付买价165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5万元、保险费用12万元。(进口卷烟关税税率为20%)
(5)委托B烟丝加工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全部用于加工生产卷烟,出售卷烟40%(5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5万元。
(6)经专卖局批准,销售A牌卷烟给各商场12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600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了各商场3%的折扣;销售A牌卷烟给各卷烟专卖店8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400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12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合规发票。
(7)没收逾期未收回的A牌卷烟包装物押金123400元。
(8)取得专卖店购买卷烟延期付款的补贴收入21.06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9)销售A牌残次品卷烟25箱,每箱按不含税价15000元销售。
(10)销售8牌卷烟2500箱,每箱不含税价款12000元,同时收取专卖费用22000元(该B牌卷烟,既有自产又有联营生产但是企业没有分开核算)。
(11)将B牌卷烟加装过滤嘴,每箱不含税价格调增1250元,当月销售54箱,货款尚未收到。
(假定本月期初进项税余额195万元,本期进项税票据均通过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 85~90 题:
第 85 题 B烟丝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万元。
A.20.42
B.28.36
C.25.5
D.21.43
答 案:D业务(1)
进项税=2800×17%=476(万元)
业务(2):
购进烟丝的进项税=(180+150)×17%=56.10(万元)
购进烟丝的已纳消费税=(180+150)×30%=99(万元)
业务(3):
委托加工业务,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5×17%=2.55(万元)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35+15)÷(1-30%)×30%
=21.43(万元)
业务(4):
关税=(1650+12+15)×20%=335.40(万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10000×(1650+15+12+335.40)÷(1000×250)+0.6]÷(1-30%)=115.85(元)>50元,所以进口卷烟消费税
适用税率为45%。
进口卷烟的消费税
=(1650+15+12+335.40+1000×150÷10000)÷(1-45%)×45%+1000×150÷10000
=1673.78(万元)
进口卷烟的增值税
=(1650+15+12+335.40+1000×150÷10000)÷(1-45%)X17%
=626.65(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税金合计
=335.40+626.65+1673.78
=2635.83(万元)
业务(5):
出售卷烟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5×17%=11.05(万元)
销售卷烟,每标准条售价=65+50+250×10000=52元/条,消费税适用税率45%。
消费税=65×45%+50×150÷10000=30(万元)
业务(6):
销售A牌卷烟,每标准条售价=10000×3600÷(1200×250)=120元/条>50形条,消费税税率适用45%。
消费税
=(3600+2400)×45%+(1200+800)×150÷10000=273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
=3600×17%+2400×17%=1020(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20×7%=8.4(万元)
业务(7):
没收逾期未收回的A牌卷烟包装物押金要并人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额=12.34÷(1+17%)×45%=4.75(万元)
销项税额=12.34÷(1+17%)×17%=1.79(万元)
业务(8):
销项税额=21.06÷(1+17%)×17%=3.06(万元)
消费税额=21.06÷(1+17%)×45%=8.10(万元)
业务(9):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消费税=(15000×45%×25+25×150)÷10000
=17.25(万元)
销项税=25×15000×17%÷10000=6.38(万元)
业务(10):B牌卷烟的单条售价=12000/250=48元/条,适用税率为30%;
销项税=(2500×12000+22000÷1.17)×17%÷10000=510.32(万元)
消费税=(2500×12000×30%+221110÷1.17×30%+2500×150)÷10000=938.06(万元)
业务(11):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B牌卷烟(升级后)单条售价=(12000+1250)÷250=53元条,适用税率为45%;
销项税=54×13250×17%÷10000=12.16(万元)
消费税=(54×13250×45%+54×150)÷10000=33.01(万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
=(30+2730+4.75+8.10+17.25+938。06+33.O1-21.43-99)
=3640.74(万元)
本期进项税额
=476+56.10+2.55+626.65+8.4
=1169.7(万元)
本期销项税额
=11.05+1020+1.79+3.06+6.38+510.32+12.16
=1564.76(万元)
上期留抵税额=195(万元)
本期应交增值税
=1564.76-1169.7-195
=200.06(万元)
本期应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3640.74+200.06)×(7%+3%)=384.08(万元)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继续生产的烟丝符合条件可以抵扣消费税。
按照国税函[2001]955号规定,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要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该企业没有分开核算,所以,应该照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