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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在A国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取得工程价款收入560万元;在境

时间:2018-02-27

某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在A国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取得工程价款收入560万元;在境内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取得工程价款收入340万元,将其中的180万元分包给另外一家建筑公司;在境内自建统一规格和标准的商品房若干栋,工程总成本3880万元;销售其自建商品房的60%,取得销售收入3600万元;另将其中的10%作为公司的办公楼、15%抵顶建筑材料价款;该合资公司所属的物业部收取物业费178万元,其中,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费共计98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述业务应该负担的营业税税额( )万元。(建筑成本利润率为10%)

A.290.2

B.318.4

C.332.80

D.338.2

答 案:C
在A国承包工程取得的收入,劳务未发生在境内,不缴纳营业税;自建的商品房中的10%作为公司的办公楼,属于自建自用情形,不缴纳营业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340-180)×3%+3600÷60%×(60%+15%)×5%+3880×(1+10%)÷(1-3%)×3%×(60%+15%)+(178-98)×5%=33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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