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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2006年工资、工资附加“三费”调整金额为( ) A.146.4万元B.169.44万元C.163.68

时间:2017-11-05

该企业2006年工资、工资附加“三费”调整金额为( )。

A.146.4万元

B.169.44万元

C.163.68万元

D.348万元

答 案:B
允许扣除的工资及“三费”金额=1200×1600×12÷10000×(1+14%+2.5%)=2684.16(万元)工资、工资附加“三费”调整金额=2853.6—2684.16=169.44(万元)
12.应纳税所得额=17414—11547.5—1347.42-2976.47+169.44=1712.05(万元)应缴所得税=1712.05×33%=564.97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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