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 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 失,每件酌情补偿5~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 十分醒目。则( )。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C.该《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E.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 案:ACE【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 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 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 每个存包顾客之问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任何包 裹的丢失均只赔偿5~10元,免除了商场作为保管人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应承担的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火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排除了顾客作为寄存 人依该条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