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无牌号卷烟20箱,甲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支付收购价4000元,需缴纳的烟叶税为880元。将该烟叶运送至乙企业,支付运输公司运费200元,乙企业收取5000元支票作为加工费和辅料费的合计金额,则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甲企业的消费税为( )元。
A.6359.81
B.10079.81
C.9495.96
D.10527.27
答 案:B甲方委托加工卷烟,应在提货时由乙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无同类消费品价格,须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用不含增值税的采购价格和采购运费作为材料成本:材料成本=4000+880-[4000×(1+10%)+880]×13%+200×(1-7%)=3133.6+186=4379.6(元)
加工费=5000÷(1+17%)=4273.5(元)
注意:对烟叶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人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其中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无牌号卷烟按最高比例税率计算消费税,则按照45%的比例税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4379.6+4273.5)÷(1-45%)=15732.91(元)
乙方代扣代缴消费税=20×150+15732.91×45%=10079.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