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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是一综合饮食、娱乐等服务业,2008年8月营业收入情况如下:(1)旅店部住宿收入40000

时间:2018-03-07

某酒店是一综合饮食、娱乐等服务业,2008年8月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1)旅店部住宿收入40000元;

(2)餐厅收入60000元;

(3)门面房出租收入5000元;

(4)代订火车、飞机票取得订票收入2000元;

(5)保龄球馆取得收入20000元;歌舞厅取得收入30000元;

(6)从B企业购买烟酒共8000元,本月B企业在酒店舞厅消费8000元,于是,双方协商互相抵付。该笔业务酒店未确认收入。

该酒店上述收入均分别核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说明酒店取得的各项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并分别计算应纳的营业税额。

答 案:
(1)旅店部住宿收入适用“服务业—旅店业”税目,应纳营业税=40000×5%=2000 (元)
(2)餐厅收入适用“服务业—饮食业”税目,应纳营业税=60000×5%=3000(元)
(3)门面房出租收入适用“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
(4)代订火车、飞机票取得订票收入适用“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应纳营业税=200×5%=100(元)。
(5)保龄球馆和歌舞厅收入适用“娱乐业”税目,应纳营业税=20000×5%+30000×209
=7000(元)。
(6)抵账行为应当确认营业税应税收入,适用“娱乐业”税目,计算应纳税额,应纳营业税=8000×2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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