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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工业公司,2006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全体职工人数计l00人2009年度

时间:2017-12-22

北京市某工业公司,2006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全体职工人数计l00人。2009年度工资及三费相关资料如下:

(1)全年平均工资l.2万元/人,经认定为合理支出,已计人相关成本费用中,并实际发放。并按照实发工资2%、14%、1.5%的比例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并计入相关科目。

(2)职工教育经费期初余额5万元,期末余额2万元职工工会经费期初、期末余额为0万元职工福利费期初余额为0万元,期末余额为4.8万元

要求:计算工资、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纳税调整金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 案: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总额=100×1.2=120万元,可据实扣除,不用纳税调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20×2.5%=3(万元),计提并使用=120×1.5%=1.8(万元),上年结转到本年实际使用5-2=3(万元).可结转扣除(纳税调减)3-1.8=1.2(万元)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工会经费无需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计提并使用金额=120×14%=16.8,尚有4.8万元未使用,应纳税调增4.8 (万元)。
工资、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纳税调增金额=4.8-1.2=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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