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1)简述相关涉税政策。
(2)计算企业全年应缴纳的流转税金及附加。
(3)计算企业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资料:某市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相关生产、经营资料如下:
(1)销售服装实现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取得送货的运输费收入58.5万元;购进布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万元,增值税税额986万元;支付购货的运输费40万元,保险费和装卸费2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五一”节前,将自产的西服套装500套作为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市场销售价每套1638元;全年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6650万元。
(2)年初,让渡商标使用权取得收入200万元。
(3)年初,以银行存款从股票市场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20万股作为投资,每股价款3.5元,支付3000元相关税费,2008年10月20日以每股7.9元的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支付7000元的相关税费。
(4)全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6万元,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利息收入14万元。
(5)全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包含从其他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120万,借款本金为1500,因逾期归还贷款支付银行罚息20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6)全年发生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45万元、技术开发费260万元。
(7)发生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l00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340.8万元。
(8)企业全年计人生产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720万元,已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并使用了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133.2万元。
(9)“营业外支出”125万元,包括对市服装展销会的赞助25万元和通过市教育局向市青少年宫的捐款100万元。
(10)前三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54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1)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2)税务机关认可的该企业合理工资支出应当为600万元。
答 案:(1)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收取的送货运费,应当作为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将自产产品用于向股东分配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8000+58.5÷(1+17%)+500×0.1638÷(1+17%)]×17%
=8120×l7%
=1380.40(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986+40×7%=988.80(万元)
应纳增值税
=1380.4-988.8=391.60(万元)
(2)让渡商标使用权取得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征营业税。
企业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200×5%=10(万元)
(3)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91.6+10)×(7%+3%)=40.16(万元)
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10+40.16=50.16(万元)
(4)企业当年转让股票净收益
=(7.9×20-0.7)-(20×3.5+0.3)
=87(万元)
(5)企业当年的债券投资收益
=36+14=50(万元)
其中,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
(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0-1500×5%=45(万元)
(7)企业管理费用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8120+200)×5‰
=8320×5‰
=41.6(万元)
45×60%=27(万元),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7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7=18(万元)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k.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l50%摊销。
企业当年可以加扣的技术开发费为260×50%=130(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0万元。
(8)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320×15%=1248(万元)
销售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0+340.8-1248=92.8(万元)
(9)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超过合理范围的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支部分工资对应的三项经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整的金额
=(720—600)×(1+14%+2.5%+25)=142.2(万元)
(10)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市服装展销会的赞助,不得在税前扣除。通过市教育局向市青少年宫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会计利润=8320+87+50-6650-50.16-200-400-800-125=231.84(万元)
捐赠限额=231.84×12%=27.82(万元)
营业外支出应凋增应纳税所得额=25+(100-27.82)=97.18(万元)
(11)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31.84-36+45+18-130+92.8+142.2+97.18
=461.02(万元)
或者:8320+87+(50-36)-50.16-6650-(200-45)-(400-18)-(800-92.8)+
142.2-(25+100-97.18)-260×50%
=461.02(万元)
(12)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61.02×25%=115.26(万元),已预缴54万元,应补税额=115.26-54=61.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