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商场系一般纳税人,2008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电子电器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58万元;自农村收购玉米小麦等粮食类货物,收购凭证注明价款为128万元;购进水饺等速冻食品,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7万元。
(2)珠宝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钻石项链980条,新项链对外含税销售价格25000元,旧项链作价13000元,每条项链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12000元;并以同一方式销售某品牌镀金表200块,此表对外销售价每块不含税11350元,旧表作价350元。同期赠送业务关系户24K纯金戒指15枚(无同类市场价格),购进原价为3000形枚;销售包金项链110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销售镀金项链15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80000元。(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
(3)本月销售电子产品,取得零售收入1857万元;小麦玉米等销售收入价税合计为258万元。
(4)本期销售饲料,取得收入128万元,饲料系上期购进,价格为258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本期珠宝部购进金银首饰等取得进项税为14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 71~74 题:
第 71 题 销售金钻石项链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
A.58700
B.502564.10
C.122400
D.122500
答 案:B业务(1),本期进项税合计=1258×17%+128×13%+187×17%=262.29(万元)
业务(2),税法规定,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其他的类似业务按货物的正常售价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金钻石项链应纳消费税=980×12000÷(1+17%)×5%=502564.10(元)
金戒指应纳消费税=15×3000×(1+6%)÷(1-5%)×5%=2510.53(元)
包金和镀金项链不属于金银首饰的征税范围。
销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合计=502564.10+2510.53=505074.63(元)
销售金银首饰增值税销项税额=980×12000÷(1+17%)×17%+15×3000×(1+6%)÷(1-5%.)×17%=1717253.74(元)
本期珠宝部应缴纳增值税=[1717253.74+11350×200×17%+50000÷(1+17%)×17%+80000÷(1+17%)×17%]/10000-14=198.20(万元)
业务(3),销项税=1857÷1.17×17%+258÷1.13×13%=299.50(万元)
业务(4),饲料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产品。
综上,本期应缴纳增值税=299.50+198.20-262.29=235.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