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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白酒、黄酒和高档酒瓶的销售2008年5月账面销售额(含增值

时间:2017-08-21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白酒、黄酒和高档酒瓶的销售。2008年5月账面销售额(含增值税)及包装物押金情况如下:白酒、黄酒和高档酒瓶销售额(含税)分别为280.8万元、128.7万元、300万元,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分别为24.57万元、11.7万元和28万元,当期到期而没有收回包装物押金分别为4.68万元、5.85万元、10万元,则该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为( )。

A.59.5万元

B.63.5万元

C.103.92万元

D.108.96万元

答 案:D
白酒销售增值税销项税=280.8÷(1+17%)×17%=40.80(万元)
黄酒销售增值税销项税:128.7÷(1+17%)×17%=18.7(万元)
酒瓶销项税=300÷(1+17%)×17%=43.59(万元)
白酒包装物发出时计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4.57÷(1+17%)×17%=3.57(万元)
黄酒、高档酒瓶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计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5.85+10)÷(1+17%)×17%=2.30(万元)
该企业当期增值税销项税=40.8+18.7+43.59+3.57+2.30=108.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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