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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医保申请书怎么写,农村医保申请书怎么写

时间:2023-01-10 12:03:16

办理医保申请书怎么写篇1

医疗保险报销只要提供原始单据去所在管报销的地方就可以了,不需要申请吧。

门诊费报销须知医疗保险中心规定以自然年为一个计算单位,如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为一年。1.在一个年度内门诊费起付线退休人员为1300元,在职人员为2000元。

2.退休人员超过1300元以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0%,70周岁以上人员报销80%;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3.退休人员当年门诊费累计超过1300元,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时,即可申请报销。

不要等到年底再来报销,以免拖延医疗费报销时间。4.我们单位收取医疗费报销单据的时间为每月14、15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

每年12月份报销时间为10~14日,务必将全年所有的医疗费单据交到单位。15日~31日发生的门诊费,次年1月14~15日交到单位,逾期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5.补充医疗保险暂时未定,将会另行通知。6.如何粘贴医疗费单据:①挂号条(诊疗费)统一粘贴到一起放在报销单据的最上面。

②每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粘贴在一起,例如1月1日发生的门诊费,收报粘贴在最上面,接下来粘贴药费明细,然后是处方。③报销单据必须按时间顺序排列整齐,最上面是统一粘贴到一起的诊疗费,其次是1月份,然后2、3……,大月份的单据放在最下面。

④每次报销时所有人员务必先将自己的报销单据进行初步核算,例如总费用多少元,单据多少张,从什么时间看的病到什么时候为止,连续多少天。请每个人务必将以上情况写清楚并附在一张白纸上。

⑤报销时需要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即蓝本首页的复印件。7.医疗保险中心规定:①检查费、治疗费超过2000元以上者(单次),需提供检查或治疗的明细。

②CT、核磁疗等项目检查费超过200元以上者,要由医院大夫提供诊断证明。③到医院看牙时,报销必须要有治疗明细,否则不予报销。

④检查费、治疗费超过200元以上者(单次要自付8%)。⑤1类药品属于可全部报销范围;2类药品费用需个人部分负担,要自付10%;3类药品属于自费药品,医保不予报销。

医保申请书怎么写篇2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欣雅图表篇一:医疗保险申请书个人医疗保险申请书:申请书其实也是以单位或者部门的名义写个证明,如“某某保险公司,我公司因某种原因的需要,需要办理某种医疗保险业务,请给予办理”既可以了。

完后主要是填写各种表格,去了以后他们的业务人员会给你具体介绍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程序咨询→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材料→缴纳保险费→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办理缴费情况认定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险种的参保对象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医保申请书怎么写篇3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欣雅图表

篇一:医疗保险申请书个人医疗保险申请书:申请书其实也是以单位或者部门的名义写个证明,如“某某保险公司,我公司因某种原因的需要,需要办理某种医疗保险业务,请给予办理”既可以了。完后主要是填写各种表格,去了以后他们的业务人员会给你具体介绍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程序咨询→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材料→缴纳保险费→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办理缴费情况认定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险种的参保对象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医保的申请范文怎么写有实例的最好篇4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申请成为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三、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三)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受理其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一)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满2年的;(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五、市社会保险机构受理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考评。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将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前款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六、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之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其签订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四)违约责任;(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有效期为2年。

七、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之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二)与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电脑联网;(三)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和挂号员、记帐员、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办法》和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二)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要求80%以上的医疗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三)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单据和信息;(四)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执行,未经申请准入新诊疗项目的,其费用不得计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五)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使用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要求的门诊病历本、处方、住院费用记帐单、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申请单等;(六)为参保人诊疗、结算医疗费时,核验《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持证人与职工社会保险证不符的,不得将其医疗费用记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七)实行门诊费用清单制和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并在参保人出院结帐前提供全部项目费用明细清单,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名后方可结帐;(八)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结算。

(十)定期对相关部门执行《办法》、协议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抄送市社会保险机构。

医疗保险申请报告怎么写篇5

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明确了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民办(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要求,同时明确民办(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暂不纳入医保定点,可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转制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需重新认定。

该试行意见自2005年4月12日起实施。

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民办医疗机构,应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附表一);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上海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有关资料如奖励证书等。

需进一步了解请点击以下链接:

1.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3)70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10号)

市医保局印发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

区医保办20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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