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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日期怎么写,承兑过了承兑日期

时间:2023-03-02 02:43:01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大写日期如何写篇1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七、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因承兑汇票的重要性,建议按照第六条之规定书写。

汇票到期日怎么算,最下面一行承兑日期要写吗篇2

承兑人什么时候承兑汇票,就写什么日期。

此汇票是定日付款的汇票。收款人拿到汇票后,要在汇票到期前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承兑人收到汇票后,要在3天内做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做出承兑的,要注明日期。所以,此汇票的承兑日期一定是4月13日至9月13日之间的某一天,关键是看收款人什么时候提示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承兑汇票的到期日怎样填写篇3

汇票到期只有两个选择:到开户银行托收,转让给下家。

托收,汇票背书栏,加盖财务印鉴,填写托收表。背书人:把汇票转让给人家的企业被背书人:被转让汇票的企业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由银行保证付款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银行不保证付款,只能由开出汇票的企业付款。

通过账户进行付款的。去银行办委托收款,最好是提前一周办理,因为到时怕是迟了,还得出延期证明。

委托收款是由你的开户行把银行承兑汇票寄到汇票签发行,签发行审核票据,如果没问题,到了到期日就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把钱打到你公司的账户上。在一个看看你的汇票上,有没有财务章不清楚的,或者是粘单上无“粘单”二字的,如果有上述情况,签发行可能还要你出证明。

最好办理前自己先把票面和被背书人复印了,省的让你出证明不知道是出哪家的,还得让退票。2、承兑汇票过期证明延期托收说明XXXX行:现有贵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GA/01XXXXXXXX,金额:XXXXXXXXXX元整,出票日:2010年X月xx日,到期日:2010年x月x日,出票人:xxxxxxxxx公司,收款人:xxxxxxxx公司,付款行全称:xxxx行。

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上述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时托收,若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延期托收特此说明,望贵行予以兑付为盼。xxxxxxxxxxxxx公司2010年x月x日你只要到贵公司的开户行去办理兑现手续:(1),贵公司出张证明,具体证明如下:XXX银行(这里应该写出票行名称):我公司持有贵行(出票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壹份。

票号为XXXXX,出票日为某年某月,出票人全称某某某,收款人全称XXX,金额多少(大写),(小写)多少,XXX到期日,由于经办人失误,导致超过兑现期限,望贵行予以受理,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本单位承担。敲上单位的预留印签和单位公章就可以了。

(1)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经做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你们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而不丧失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只要做出说明。

商业承兑汇票日期怎么写篇4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壹拾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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