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号船舶于2007年5月10日在纽约港交付承租人使用,2008年6月8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8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 )。
A.2008年1月10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
B.2007年12月7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
C.合同规定的租金率
D.2008年6月8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
答案参考:D解析:《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