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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表怎么写,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怎么填写

时间:2023-05-03 06:48:05

失业登记表篇1

失业人员登记表

人员类别:(1)新成长劳动者□(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3)农转非及户口迁入□(4)社会闲散人员□

附列选项:(1)职校毕业生□(6)农转非人员□(11)复退军人□(16)市级以上劳模□

(2)技校毕业生□(7)外地迁入人员□(12)转业干部□(17)单亲家庭□

(3)大中专毕业生□(8)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3)两劳解释人员□(18)配偶失业□

(4)劳动预备制□(9)破产企业人员□(14)持残疾证人员□(19)配偶下岗□

(5)下岗人员□(10)现役军人配偶□(15)享受社会低保□(20)存档人员登记□

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

姓名***性别**民族**照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婚否**

身体状况**政治面貌**社保卡号码**

户口所

在住址**区(市镇)**路****号**单元**户邮政编码**

身份证

号码********联系人****联络电话****

外语语种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

专业技术

职务(工种)职业资格

等级资格证书

号码

况毕业时间毕业学校所学专业

********

******

历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单位做何工作

************

************

员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

********

********

家庭经济

状况(1)高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2)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

求职培训

愿望求职工种1、2、3、

培训专业1、2、3、

原工作

单位全称****隶属

关系**

所属行业**经济类型**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失业原因**本单位

工作年限**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自年月至年月,累计年

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签章)

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享受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中本次应领个月,前次尚未领完个月)。

失业保险金每月标准元,医疗费元。

原单位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失业人员

本人意见

**年**月**日(盖章)

办理失业

登记时间年月日

经办机构(盖章)

备注

1、《失业人员登记表》正面由失业人员本人填写,反面由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填写。

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持《失业登记通知单》于15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到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两个月不到户口所在区(市)办理失业登记,其失业保险待遇视为自动放弃。

4、办理失业登记后,此表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怎么填篇2

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9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最长为6个月。

失业补助金的申领流程:1、失业登记。申请高校生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困难家庭认定。有城乡低保证的,即认定为困难家庭;没有城乡低保证的,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或从河北劳动保障网()下载《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调查认定表》,由所在地村(居委会)、镇(街道)、县(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

3、准备档案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交档案,失业保险机构查验后发还本人。

4、填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或从河北劳动保障网下载。

5、申领时需持下列材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困难家庭证明、档案或相关证明。

怎样填写失业,无业人员登记表篇3

新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收减免、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上岗30日内须办证据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在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录用人员《登记证》、被录用人员一寸照片两张。

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先登记失业再享受帮扶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后,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后,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x。

失业职工登记表如何填写篇4

失业人员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登记表》正面由失业人员本人填写,反面由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填写。

“人员身份”可填工人、干部、大中专生等,此表内容必填,没有的可填“无”。

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持《失业登记通知单》于15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两个月不到户口所在区(市)办理失业登记,其失业保险待遇视为自动放弃。

4、办理失业登记后,此表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怎么填篇5

1.文书的基本知识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是指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所填写的文书。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二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是已办理求职登记,并有就业要求。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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