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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被告人翻供判决书怎么写,毒品案件被告人翻供判决书怎么写的

时间:2023-05-03 17:28:00

帮忙写贩卖毒品罪判决书篇1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雁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平,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衡阳市雁峰区雨花亭28号201户。1979年因聚众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86年减刑释放。

2004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峰检刑诉(200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伟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保平于2009年3月27日至30日,在衡阳市黄茶岭公交站附近,职工疗养院附近等处,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刘运国贩卖毒品海洛因2.9克,得款165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保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再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保平对公诉机关指控他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保平于2009年3月27日晚上7时许,接到吸毒人员刘运国求购1克海洛因的电话,便按约定到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一公交汽车停车点附近,将1克海洛因卖给刘运国,得款550元。

同月28日晚上7时许,李保平在同一地点以同样的价格,卖给刘运国1克海洛因,得款550元。同月30日中午2时许,李保平在衡阳市黄茶岭职工疗养院附近,以同样的价格,卖给刘运国1克海洛因,得款550元。

二人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李保平身上缴获海洛因1.99克,从刘运国身上缴获海洛因0.92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运国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保平先后3次向他贩卖海洛因的重量、价格等事实;2、证人钟国良、黄年初的证言证实抓获被告人李保平的情况经过;3、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从李保平、刘运国身上缴获的灰白色粉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分别重1.99克和0.92克;4、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05)衡蒸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保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5、湖南省郴州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李保平刑满释放的时间,被告人李保平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违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多次贩毒,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李保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李保平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保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海洛因2.91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农必松人民陪审员刘忠道人民陪审员向清政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强福校对人:刘强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

涉嫌毒品被告人被拘捕时认罪了,律师怎么辩解篇2

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并不代表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用了。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不是只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百罪名。律师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重要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正当行使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度、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怎么写判决书篇3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范本录入:爱哭的鱼

毒品案件证据只有口供签字,而没有物证篇4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答如下: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解答完毕,祝好运。

贩毒案件翻供能成功吗篇5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篇6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1、XXX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在XXX的主观意识中,其与韩某某属于男女朋友关系,XXX的行为仅仅属于帮忙代购。

xxxx年下半年XXX与韩某某经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XXX照顾韩某某的生活起居,韩某某每次让被告人XXX帮忙购买毒品时,都是在购买之前事先把钱交付给XXX,这不符合贩卖毒品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习惯,恰恰印证了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代购,而这些钱也仅仅包括购买毒品的钱和打车、住宿的费用,XXX并未从中获取利润,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虽然XXX的行为客观上促成了贩卖活动的成功,但是其主观上并无贩卖毒品的故意,仅为韩某某帮忙购买毒品用于吸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问题的规定,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起诉书控告被告人XXX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纵观被告人XXX的供述、韩某某的证词以及本案相关证据中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XXX在帮韩某某代购毒品时从中加价以及获取利润。反而所有的供述以及证词都体现了韩某某要求被告人XXX帮忙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这一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贩卖毒品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有以下询问笔录以及证词证明:(略)

因此,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XXX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X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承认自己有罪,悔罪表现良好,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检举揭发了姜某某XXXXXXXXX罪的事实,经XXX区公安分局查证属实,该局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XXX立功情况说明”法律文书一份,证实XXX有立功表现,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XXX仅仅帮助韩某某一人代购毒品,并没有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出售以及代购过毒品,其这种仅向特定人代购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其他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从轻处罚。

4、xxxx年10月14日,检察院讯问韩某某笔录中证实,被告人XXX在被抓获时持有毒品的行为以及xxx克毒品的数量应当分别属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以及结合其自愿认罪立功情节,恳请贵院依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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