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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户籍在合肥,单位派其常驻深圳工作,4年后辞职到上海发展,并在上海买房居住一年半,现因患病在北

时间:2017-11-20

甲户籍在合肥,单位派其常驻深圳工作,4年后辞职到上海发展,并在上海买房居住一年半,现因患病在北京治疗15个月,其住所应当是( )。

A.合肥

B.深圳

C.上海

D.北京

答案参考:C
解析:《民通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根据该规定,甲虽然在北京居住15个月,但是属于医院治病,北京不能作为其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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