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每一次的师生冲突,必定有其深刻的根源,往往是老师的处理方式不当引起了学生的抵触!笔者特别惊讶的是,有些老师如此暴力暴虐,学生无论多么倔强,都是老师应该照顾的对象。依法办事、依规管理真的有那么难吗?作为老师,你在处理学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刺激了师生矛盾,激化了家校矛盾,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你能抱怨什么?难道不是你应得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师生冲突受处分是非常合理的,老师有过错。该受处分的老师应该是模范老师!这种老师不仅师德有问题,根本就是不称职,不适合为人师表!。
老师本来和家长目标是一致的,现在怎么都是家长和老师的矛盾呢?篇1
这个问题问得好!老师和家长目标虽然是一样的,都希望孩子各方面都向好的方向发展,不过产生矛盾也是很正常的!至少说明在孩子教育问题上家长和老师都用了心。关于矛盾的产生,我来分享一下我的看法:(1)家长和老师之间缺乏沟通俗话说“众口难调”。一个老师面对几十个学生家长,水平再高的老师其教育方式方法也不太可能适合每一位家长和学生,如果老师和家长之间又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那么相互之间产生误解是必然的。
老师要适当的进行一些家访活动,而家长也应该主动与老师多交流,互相多了解对方对孩子学习、生活习惯等各方面的看法,最后达成共识,自然矛盾就会消失。(2)相互之间存在不信任常听见家长训孩子:“学校老师就是这样教你的?”,当然也听老师这样问孩子:“在家你也这样儿?”,言语之中多少都透露出老师与家长之间的相互不信任。
老师埋怨家长不给孩子做榜样,在家不管孩子,学生一回家就变得懒散,然后把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老师。而家长也埋怨老师不管自己家孩子,学生作业交给家长判,上课也不怎么提问等等,这样矛盾自然就产生了。要解除这种矛盾,既要加强家校互通,又要进一步提高老师的业务素质,加强自身修养,真正做到把别人的孩子当自己的孩子来教;作为家长更应该以身作则,当好学生的家庭教师,重点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
(3)家长和老师对学生的看法的客观程度不同大家都不会否认“孩子还是自家的好”,这是人之常情。几乎在每一个家庭,孩子都是核心。但在学校就完全不是这种情况了,一个班级的每个学生在老师心里都有一个相对客观的位置,老师对学生的看法比家长要客观的多,与家长很难达成共识,矛盾也就很自然的产生了。一般而言,家长多数会认为孩子的成绩没有达到自己认为能够达到的高度,甚至相差甚远!并且把责任推给了学校老师。
学生在学校里与老师发生冲突,家长去告老师对吗?篇2
首先不管这件事谁对谁错。家长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示出的是,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淡漠,感恩之心的缺失。当了多年的老师会发现,现在的学生跟以前的相比,大多数对于“老师”只是一个概念,大多数家长对于“老师”只是认为“应该”。学生对老师,缺少必要的尊重。家长对老师,缺少必要的理解。说到底,就是人情观念的丢失。
教师和学生发生矛盾后,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教师?篇3
这事件的产生是近距十年来发生的事。个别老师存在着不自律的不良行为,在学生家长心中难于消除,产生一些误解。老师在外办补习班,辅导班,收取高额的讲课费用,课堂上不讲重点,补课时讲重点,孩子有空没空地围着补课转。这样使得个别家长与老师产生一些阴影。过去7O,8O年代时家长尊重老师,称老师为辛勤的园丁,知识的启蒙人,伟大的教育家。
孩子有错误时,家长就管教自己的孩子,让孩子认错并进行改正,向老师道歉。而如今孩子犯错误家长责怪老师是家长心态上对老师误解的一种表现,老师在校外补课,乱收费等不良行为的阴影,在个別学生家长心中久久难于摸去,损坏老师的形象,影响团结。因此,刹住老师在外补课的不良歪风是当务之急,树立老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受人尊敬,一心一意以教育为神圣使命而努力。
教师到底应该是服务者,还是管理者,二者能做到和谐兼容吗?篇4
教师应该既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所以从这一点说教师工作,既不同于专门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官员,又不同于餐厅服务人员,环卫工人等。首先它应该是个管理者。孩子从小学到大学,他们世界观念,人生观的形成,遵纪守法,待人处世的方式方法,当然还有文化知识的灌输与吸收等,这都属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再说服务。老师,必须是一个爱的使者,一个合格的营养师和勤恳的服务员。
有的教师与学生发生冲突后,很多时候都只要教师有点错就处罚教师,合理吗?篇5
教师与学生发生冲突后,很多时候都只要教师有点错就处罚教师,合理吗?很合理!你是教师、知书达理懂法的人,和学生发生冲突、又有错,不处罚你处罚谁?处罚那些尚未成年的孩子们吗?你身为教师好意思吗?下面笔者从三个角度,来谈谈应该处罚教师的理由:首先、教师作为有知识、有文化、懂法律、懂规矩的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担完全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师不是一般普通公民,不仅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而且具备高尚师德修养,对个人要求理应更加严格;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是宽容和保护的对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对未成年人学生有明确的保护规定,例如“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身为教师与学生发生冲突,本就是不合情理的一方,况且还有错,被处罚是必然的,无可争议的!其次、教师的职责不仅仅是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而育人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需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需要理解、宽容、和博大的爱心情怀。小肚鸡肠、斤斤计较、睚眦必报的人,是不适合做教师的,一旦这种人真做了老师,不仅对学生不怀有善心,而且常常还心有恶念,言语上讽刺、挖苦、甚至辱骂,行动上殴打体罚,也便成了顺理成章,尤其还振振有词,美其名曰“都是为了孩子好”!“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当教师对学生管理不当言行不善时,师生矛盾必然激化,引发冲突,究其根源,错当然在教师,教师被处罚,不是理所当然吗?再者、教师确有管理学生之责,也应该有必要的惩戒权,但是管理方式和方法都大有学问,任性胡来才会引发师生冲突。
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每一次的师生冲突,必定有其深刻的根源,往往是老师的处理方式不当引起了学生的抵触!笔者特别惊讶的是,有些老师如此暴力暴虐,学生无论多么倔强,都是老师应该照顾的对象。依法办事、依规管理真的有那么难吗?作为老师,你在处理学生违法违规行为时,激发了师生矛盾,激化了家校矛盾,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你能抱怨什么?难道不是你应得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师生冲突受处分是非常合理的,老师有过错。该受处分的老师应该是模范老师!这种老师不仅师德有问题,根本就是不称职,不适合为人师表!。
作为人民教育工作者,老师们的职责义务是什么?篇6
作为人民教育工作者,老师是最低层的一员,也是一支最庞大的队伍,担负着全社会从幼儿园到高中、大学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的职责本来就是教育与教学,也就是常说的教书育人。但随着升学压力的加大,老师的职责似乎变了,变成了一切遵循上级教育领导部门的指挥,不折不扣完成上级的检查任务,只要学生考试成绩好,升学率高,评优评先你就先,在领导眼里就是好老师,即使你暗中收费给你的学生补课,校长也是睁一眼闭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