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所属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4、以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
(二)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费企业机构,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 (含)以上且在2005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 的企业除外)。
二、学业要求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获得大学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425分以上证书(外语专业不作要求)。
(三)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文科学生为 一级,理工科学生为二级;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做上述要求:
1、体育类和艺术类;
2、因“支边”“支内”父母一方户口由上海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