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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工

时间:2018-02-20

王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工会与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中约定:B公司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一次性获得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规定,王某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B公司的集体合同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经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生效.但年终时,王某没有得到B公司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王某即向B公司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B公司表示.王某和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三某认为,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但工会与B公司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又规定了员工每年增发第13个月的工资,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因此,B公司应当依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第13个月的年终工资.而B公司认为.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集体合同是B公司与工会签订的有关B公司综合情况的协议,不应影响个别劳动合同的履行,王某提出的要求超出了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B公司可以不予同意.

试分析本案例.

答 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B公司工会和B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哪一个效力更大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根据该条规定,B公司员工一方(一般由工会代表)与B公司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也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应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也将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依法汀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适用集体合同标准,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
本案中,王某与B公司签汀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B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B公司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王某第1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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