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满邻居乙经常开着名贵车炫耀,心生妒忌,遂起破坏乙车之意。甲请15岁的丙将停在所在小区自家楼下的乙的车烧毁,并许诺只要丙完成任务即给其2千元钱。丙准备好汽油等工具。但是甲担心轿车烧毁会烧到自家房屋,就告知丙让其放弃烧车行为,并答应请其吃饭作为补偿。但是丙已经做好了准备而且不想失去2千元的报酬。遂表面答应放弃,其实找机会准备烧车。丙趁天黑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旁观看动静。丙见火势吓人,十分害怕,赶紧打电话报警,并呼喊四邻救火。由于丙报警及时,加上四邻帮助,仅造成车部分烧坏并未造成小区内其他车、房屋等的损害后果。
答 案:【考点】共同犯罪教唆犯犯罪中止
【答案与解析】丙虽只有15岁,但是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丙应对其放火行为负刑事责任,构成放火罪。考虑丙只有15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丙实施放火烧车行为后,因害怕而及时打电话报警,呼喊四邻救火的行为,是自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对于丙的中止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应减轻处罚。甲唆使15岁的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至于甲虽然在丙实施放火行为前停止了犯罪意图,但是由于其没有有效阻止丙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故应以实行犯丙放火已实际造成具体危险来认定,构成放火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