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某贪污案件时,公诉人要求出示新的证据,辩护人乙反对说:“公诉人要提交的新证据并不在证据目录中,不能出示”。则人民法院的以下做法中,法律允许的有:( )。
A.以该新证据的出示没有必要为由拒绝公诉人的要求
B.以辩护人不同意为由拒绝公诉人的要求
C.允许公诉人出示新证据,但在辩护人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以没有必要为由予以拒绝
D.允许公诉人出示新证据,在辩护人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宣布休庭
答 案:ACD《高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由此可见。是否同意公诉人出示新证据以及是否休庭给辩护人一定的准备时间,均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事情。但是是否同意公诉人要求的标准在于出示证据有无必要性,所以A、C、D的说法都正确.但B的说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