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答 案:ABC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以AB正确。又最高人民大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经营场所。”所以CD也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