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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0日甲购买了一栋别墅,价值240万元,同月15日,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期限

时间:2017-11-05

2003年6月10日甲购买了一栋别墅,价值240万元,同月15日,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4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4年2月10日,甲将该别墅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甲并没有同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4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题:(1)若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 案:(1)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一方面甲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另一方面别墅转让后被保险人甲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乙同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1)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一方面,甲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另一方面,别墅转让后,被保险人甲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乙同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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