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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一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普通共同诉讼人,丙、丁为另一合同纠纷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时间:2017-11-14

甲、乙为一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普通共同诉讼人,丙、丁为另一合同纠纷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向甲、乙、丙、丁送达了判决书,甲收到判决书日期为6月11日,乙为6月10日,丙为7月1日,丁为7月3日,则:( )。

A.甲、乙的上诉期均自6月12日开始起算

B.甲、乙上诉期前者自6月12日起算,后者自6月11日开始起算

C.丙的上诉期自7月2日起算,丁的上诉期自7月4日开始起算

D.丙、丁的上诉期均自7月4日开始起算

答 案:BD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间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C错D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共同诉讼人中最后收到裁判的人收受时间为准计算,最后收受的人逾期不上诉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A错B对,因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各自计算,各自的上诉期满没有上诉,判决、裁定分别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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