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日到8月5日,某文化公司在展览馆举办“家用电器博览会”,甲公司应邀参会,进行展销。但因甲公司营业执照丢失,借乙公司的营业执照来参会。8月3 日,消费者张某在甲公司的柜台购买了一只某厂生产的剃须刀。回来后8月4日使用时发现剃须刀没有其包装上说的多层养护功能。请问,张某在8月5日前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展销会主办者某文化公司
D.展销会场所人民展览馆
答 案:A【考点】赔偿责任主体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因此,A、B项正确。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展销会没有结束,所以张某不能向展销会的相关方面要求赔偿。故C、D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