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 97~98 题。 甲公司打算建设一栋30层高的商业大楼,在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乙、丙、丁三家建筑 公司见此公告后都向甲公司寄送了投标书。经过 评标以后,丁公司中标。甲公司随即向丁公司寄 送了中标通知书,不久双方签订了招标合同。在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丁公司因为工程量比较大, 向甲公司提出请求,希望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 给丙公司承担。
第97题:关于甲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有如下观点,哪些是正确的?( )
A.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到达中标人时生效
B.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一发出就生效
C.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书面合同签订前,甲公司更改中标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D.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书面合同签订前,丁公司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 案:BD【考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生效。故A错误,B正确。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甲公司不能改变中标结果,在订立书面合同之后,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C错误,D正确。<?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