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周某若要终止委托关系,下面哪些情形符合终止委托代理的程序要求?( )。
A.在终止代理之前,向王某提出劝诫,纠正其伪造证据的行为
B.在决定终止代理时,向王某尽可能提前发出要求解除代理关系的通知
C.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D.扣留王某的有关诉讼材料,以作为举报王某伪造证据的证据
答 案:ABC「考点」律师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程序要求「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1条的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第112条规定,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因此,A项和B项符合终止委托代理的程序要求。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04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因此C项也符合终止委托代理的程序要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3条规定,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根据这个规定,律师周某仅有权保留与委托人王某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并不能扣留王某的有关诉讼材料,相反。根据第112条的规定,律师周某还负有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收回文件的原件的义务。所以,D项不是答 案<?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