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之后该中级人民法院报请B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B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黄某、李某和助理审判员肖某组成合议庭复核该案。合议庭通过阅读案卷了解到:A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被害人的姐姐,违反了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故决定提审该案。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之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请问:以上程序中有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 A.B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复核该案
B.合议庭通过阅卷了解案情
C.肖某参与合议庭的组成
D.合议庭决定提审该案
答 案:BD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故A正确。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必须提讯被告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故B错误。肖某作为助理审判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即可临时取代审判员,所以由其参与合议庭的组成并未违反法律规定,C正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法定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故提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D错误。据此,本题应选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