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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欲发行新股,但其不满足发行新股的条件,于是该公司委托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示

时间:2017-11-19

某上市公司欲发行新股,但其不满足发行新股的条件,于是该公司委托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示了一份虚假财务报表。该公司的证券承销商了解这一情况,但仍然代其发行新股。本事例中,下列哪些人属于《证券法》所指的虚假陈述人( )

A.该上市公司

B.证券承销商

C.出示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

D.在虚假财务报表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王某

答 案:ABCD

本题考查虚假陈述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据此,4个选项全部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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